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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经贸局直属机关党委职责
一、组织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直属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党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完善党内民主,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对照党章和《准则》、 《守则》、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五、做好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普法”教育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六、配合好有关部门对直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
八、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交办的任务。
市外经贸局党组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全市吸收外资、外贸出口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每年吸收外资、外贸出口的工作目标。
3、全市口岸建设的发展战略、分布和总体目标,以及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等。
4、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涉及全市外经贸发展相关的重要意见建议。
5、局党组成员的分工。
6、本局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科室岗位职责制定或调整。
7、本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包括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员的调整、录用、任免、交流、离职学习培训、奖惩、辞退、辞职、非正常退休等。
8、由本局作出决定包括报请上级批准对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纪的处分(处理)。
9、年度行政经费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处置,集体公益性福利资金安排。
10、本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11、其他应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各项重大事情在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前,相关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应事前作好深入细致调
查研究,并与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方可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2、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以能公开为原则),会议前视实际情况可通过个别交谈、座谈会形式征求领导和干部职工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后在党组会作汇报。
3、除特殊情况外,召开局党组会议应提前由局办公室将会议需要研究决定的主要议题通知各党组成员,使之有时间考虑、酝酿,提高议事质量。
4、党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党组会议的动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召开党组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属紧急议事,党组书记因事未能到会,可由其委托副书记负责)。由分管的领导向会议作汇报介绍情况,提交班子成员酝酿讨论。各班子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求真务实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5、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如实记录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
三、表决方式
党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的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表决主要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做专门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人事问题记录由人事科派人负责。
四,议事纪律
1、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2、在执行会议决定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情况,需要会议复议的再提请会议复议。
3、凡议事涉及保密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市外经贸局党风廉政责任制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围绕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主线,以及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原则,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由第一把手负总责,局党组各成员要严格自律,率先垂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工作落实,管理到位。局党委、纪委及各个科室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委职责
对外经贸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党建和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专题会议,了解和掌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监督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认真抓好局机关作风纪律督查工作。
(二)纪委职责
局机关纪委是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上级纪委和局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工作意见。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党纪政纪法规的学习,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组织每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负责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并及时总结汇报。
(2)负责组织安排好局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工作。 (3)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班子和领导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相关工作。
(4)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或协助上级纪委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有关问题,并视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5)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6)认真抓好局机关作风纪律督查工作。
(三)各科室职责
本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科长)要负责抓好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工作,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工作负责。要将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抓落实。科室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局纪律作风督查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责任考核。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的通知》
(粤纪发[1999)24号)的要求,局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工作人员(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具体由局党委、纪委、人事科共同组织实施。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进入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各科室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局纪律作风督查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党委、纪委、人事科要密切配合,认真按照工作程序,把考核工作搞好。
(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方面的问题和出现重大作风纪律问题的科室,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分管领导和机关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报告,认真检查本科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纪律的情况,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局纪委根据出现问题的科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并向局主要领导和党组(党委)作专题汇报。在查清主要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应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一、任职
1、条件。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1)近两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级副职务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3)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6)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对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职位;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属于提拔任用的,还须以下程序:A、民主推荐。B、民主测评;
(3)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考察;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休讨论决定;
(5)实行任职公示:
(6)颁发任职通知。
二、免职
1、条件。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
(2)晋升或降低职务;
(3)离职学习期超过一年;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
(6)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
(7)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
(8)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免职。
2、程序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
三、降职
1、条件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被降职的国家公务员,如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2、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接收新党员程序

民主评议党员程序

党费收缴、使用的规定
一、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含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二、党费交纳基数的具体办法
1、机关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2、机关单位离退休干部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工人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计算方法,按规定比例交纳。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拔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关于各级党组织留成、上缴党费的比例
1、市直单位所有的党支部(总支)一律不留成党费,全额上缴上级党组织。
2、市直工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留成党费的比例为党员交纳党费额的20%,其余的上缴市直工委。
3、市直工委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委下属的党委留成党费的比例为党员交纳党费额的10%,其余的上缴上级党委。
六、关于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时间,市直各基层党组织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