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格条件:
(1) 各类企业法人均可开展境外投资。从事进出口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具有该类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已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2) 允许投资主体以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并购境外企业或外国企业;将境内资产相关权益注入境外企业;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
2、 要求提交资料:
(1) 申请报告书(标题统一按“关于申请在XXX国家设立XXXX公司的请示”格式,内容包括国内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投资目的及内容;合作各方的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及资金来源;境外企业年经营规模等);
(2)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 境外企业章程(境外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负责人简历);
(4) 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作草签协议;
(5)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
其中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投资主体须同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厅备案);
3、 投资主体凭批文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等商务部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统一由我厅代发批准证书。投资主体须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海关、税务、财政、商检、银行、外事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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