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格条件:
香港客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
国外、澳门客户到我省办实业实际出资40万美元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批准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到投资所在地。
2、 要求提交的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
(2) 投资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 申办小轿车的申请书;
(5) 司机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正面免冠相片两张;
(6) 香港(澳门)车辆登记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7) 香港(澳门)商业登记文件(中文本正本及复印件);
(8) 车左前45度角相片(88×60mm)6张;
(9) 填写好的《港澳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入出境申请审批表》;
3、 全国、省、地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凭全国、省、地级市人大、政协申请书和代表证、委员证(正本及复印件),在任期间每人可办一辆入出境公务车(私家车),以便检查,视察工作;
4、 国务院港澳办聘请的港事顾问、预委会成员、区事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委员,在任期间每人可办理一辆私入小汽车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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